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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版权|李荣浩×单依纯:翻唱再独特,没授权也不行

admin每日大瓜2026-04-015920

吃瓜简评:

**吃瓜简评:翻唱版权的法律边界与艺人维权的困境**,单依纯和李荣浩的翻唱版权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不仅涉及著作权法的复杂性,也揭示了娱乐圈中“翻唱侵权”现象的普遍性,作为一场善意的“吃瓜”,本文试图从法律与现实角度,剖析这段经历,以及艺人在版权纠纷中的处境。,### 事件回顾,2026年3月28日至3月30日期间,单依纯在深圳的商业演唱会上翻唱了李荣浩改编的《李白》,这首歌最初由李荣浩填词编曲,于2013年发布,2025年,单依纯在《歌手2025》第四期中首次翻唱该曲,并加入了电子音、游戏梗和个性化的念白元素,尽管在2025年已引发版权讨论,但单依纯在2026年的商业演唱会上再次演唱该曲,直接触发了李荣浩的不满。,### 法律与事实的交织,1. **版权初衷**:《李白》的表演权属于李荣浩及其改编者,未经授权的商业演唱构成侵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必须取得著作权人(包括改编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单依纯和其演出组织者未能履行这一义务,直接触犯了法律。,2. **不知情抗辩的法律风险**:表演者和组织者声称“不知情”或“流程未走完”以免责,这在法律上难以成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表演者需取得许可,组织者也需对版权进行核实,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规避责任。,3. **改编作品的特殊性**:改编作品不仅需要获得原作者的授权,还需确保改编者能够提供完整的转授权文件,单依纯的翻唱,涉及多种改编元素,未能获得改编者(如常石磊)的授权,进一步加剧了侵权问题。,### 事件的社会意义,这起纠纷不仅是一场利益纠纷,更是对娱乐圈“翻唱文化”的一次警示,翻唱本应是对作品的致敬,但在商业化演出中,未经授权的演唱往往沦为侵权行为,艺人和组织者的忽视,不仅损害原创者的权益,也可能对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双方的态度与后果,- **单依纯**:面对侵权指控,她迅速道歉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表现出对版权法的尊重,尽管她强调“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但这一理由在法律上难以减轻责任。,- **李荣浩**:他的维权态度值得肯定,他强调维权并非谋求赔偿,而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一立场不仅体现了原创者的尊严,也为类似案件树立了先例。,### lessons learned,1. **版权意识的缺失**:艺人和组织者往往低估版权的重要性,忽视法律义务。,2. **合规运营的必要性**:在商业演出中,版权审核应纳入常规流程,确保合法使用。,3. **法律知识的缺乏**:艺人和相关从业者对著作权法的认知不足,导致许多情况下的无过错抗辩难以成立。,### 这场版权风波提醒我们,娱乐圈的发展离不开原创者的辛勤付出,艺人和组织者应更加重视版权问题,遵守法律,尊重原创,原创者也应积极维权,保护自身权益,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这样的案例,促使艺界对版权法的认识更加深入,从而减少类似的纠纷发生,毕竟,在这个信息透明的时代,尊重他人创作的权益,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文明的选择。
**吃瓜简评:翻唱风波中的版权陷阱**,单依纯的商业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的《李白》引发了一场轰动的版权风波,这场风波不仅涉及两位知名歌手的矛盾,更揭示了商业演出中版权意识的缺失与法律责任的紧迫性。,**事件回顾:**,1. **事件起因:**, - 单依纯在2026年深圳的演唱会上演唱了李荣浩的改编版本《李白》,李荣浩声称未获得授权,随即发起维权,导致单依纯被迫道歉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 **法律角度:**, - 中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商业演出需取得原作者授权,表演者和组织者有法定义务核实版权,单依纯团队未尽到这一义务,导致侵权认定。,3. **法律分析:**, - 连律师指出,著作权侵权需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和无过错抗辩,单依纯的翻唱虽然改编,但未获得授权,构成侵权。, - 李荣浩的维权并非谋求赔偿,而是希望强调版权的神圣性。,4. **延展讨论:**, - **表演者的义务:** 算不得不知情,表演者需自行核实授权,不能以流程未完成为免责。, - **改编作品的风险:** 即使获得改编权,也需确保原作者授权,避免表演权侵权。,**吃瓜点:**,- **版权意识缺失:** 商业演出中的版权审核往往被忽视,艺人和团队需提高警惕。,- **法律责任不容忽视:** 无论主观故意与否,侵权责任不可推卸,艺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谨慎与专业:** 在商业演出中,专业的版权审核和合法授权是必备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这场风波提醒我们,版权维权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法律责任的体现,艺人与演出组织者需在尊重创作权的同时,谨慎对待商业运作,避免因疏忽而陷入法律泥潭。

翻唱新闻背后的法律提示

事情发生在2026年3月28日至3月30日期间。单依纯在28日的深圳商业演唱会中翻唱歌曲《李白》,该歌曲最早由李荣浩原创,在2025年时经过改编加入了个性化的念白等元素。李荣浩认为单依纯构成了侵权。而后单依纯就侵权一事进行了道歉,表示自己未尽版权审核责任,并愿意承担全部赔偿。李荣浩则表示自己维权不为钱。

01  时间线  

单依纯,中国歌手,2021年出生于浙江。她在2020年获得《中国好声音》总冠军,2022年发行首张专辑《勇敢额度》。

2026年3月28日晚,单依纯在深圳龙岗区的深圳大运中心体育馆举办“纯妹妹2.0”2026巡回演唱会。深圳站的演唱会一共两天,分别是3月28日和3月29日。演唱会票价分六个档,票价从380元至1880元不等。该事件缘由即是单依纯在商业演唱会的现场唱了由李荣浩填词编曲,后经改编的《李白》一歌。

李荣浩,中国歌手、制作人。《李白》这首歌是他独立填词编曲,于2013年发布在他首张个人专辑《模特》的开场曲。歌曲被评价为具有乡村摇滚、洒脱、给当代人的“自由宣言”。

2013年新浪娱乐爱地人曾评论道:“开场曲《李白》足够惊艳,不管喜不喜欢诸如此类的曲风,那种简洁明快且有力的节奏,舒展又从容的旋律,以及李荣浩洒脱的歌声,都能让一首流行歌曲,因为有了质感和张力,让人不禁随之哼唱起来。”

2025年豆瓣音乐的彳亍评论道“借盛唐诗魂,唱当代人的自由突围。...编曲的巧思藏着“率性反抗”的内核。”

单依纯第一次翻唱此歌是在2025年的《歌手2025》第四期中。根据网易音乐显示,增加念白版本的改编词曲和改编编曲人是常石磊。单依纯翻唱的《李白》,因为融入了多种元素元素:电子音、游戏梗、个性化的念白也引起过网友的广泛讨论。

回到2026年。根据网络上网友公开的视频,3月28日晚单依纯在现场演唱的《李白》是有念白的版本,与《歌手2025》第四期相似。2026年3月29日下午2点左右,李荣浩的微博发文,质问单依纯为何在未获得授权情况下“强行侵权演唱”。而后单依纯在下午4点16分左右通过微博做出回应称会尽快了解情况并答复。当日晚些时候,李荣浩再次通过微博发布自己公司声明和一封来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落款的邮件:两者均未发放过任何授权。

(图片来自新浪微博,下同)

(图片来自新浪微博,下同)

2026年3月29日晚,也是单依纯深圳演唱会的第二日,单依纯在演唱会上与粉丝互动时提到“经常刷到网上很多朋友翻唱我的歌,我的歌真的很难唱,看到好多朋友翻唱时疯狂炫技,炫吧,反正老了都得夹着屁股唱。现在不炫什么时候炫呢?”该言论又引发了网友议论。单依纯当日未再演唱《李白》。

2026年3月30日凌晨1点,单依纯微博发长文承认侵权,并向李荣浩道歉。单依纯提到巡演曲目的版权审核、授权申请均由主办公司负责,自己未进一步核实文件细节,她的文中写道“但我仍需为自身‘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的监督疏忽负责”。另外,她还表示“无论责任方是谁,我个人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李荣浩微博也紧接着在凌晨回复道,收到很多私信谩骂,希望此事不要再发酵,不要影响自己和家人。另外李荣浩还表示,他维权并不是为了要赔偿,如果要赔偿就直接授权了。

02  法律分析

核心结论:商业演出中,表演人、演出组织者如果未获得原作者和改编者授权有可能构成侵权。表演人与演出组织者对版权的审核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不知情进行免责。

根据微博双方的发文时间和内容,可以大致梳理出这样的事实:

李荣浩2013年独立填词作曲的《李白》,单依纯在2025年的某综艺中曾演唱过增加了念白等多元素的改编版本《李白》而引发讨论。2026年单依纯在自己的商业演唱会中演唱了含念白的改编作品。李荣浩发现被侵权后,通过微博向单依纯发出询问,随后单依纯在微博进行了道歉,并承诺删除涉案相关宣传物料,不再未经授权继续演唱。

中国新闻网就本次事件采访了京本律所的连大有律师。连律师在谈到“如何认定改编作品是否侵权”时提到: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三个要素。第一“接触”可能,第二实质性相似,第三有无合法的抗辩理由。连律师还提到,商业性演出必须获得著作权人个别授权。中国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的集体管理仅覆盖其管理作品的一般性使用,但著作权人保留拒绝权。

前述采访中提到的集体管理仅覆盖一般性使用是指: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会员授权,对音乐作品的某些常见方式进行集中管理,例如表演、广播等。使用者在商场、酒店、演唱会表演时,就可以通过音著协取得一揽子的许可,以较低的成本,高效使用大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保留拒绝权则是指:就算作品在音著协管理范围内,著作权人也可以因为作品用途、使用方式、商业利益等原因对某次具体的使用场景提出拒绝。此时,音著协不能授权,使用者继续使用作品则构成侵权。

两高律所的成清渊律师就此事在其文章中讨论了“翻唱的法律边界”以及“娱乐圈侵权为何屡禁不止”等问题,指出以下几点:第一,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不容侵犯。在商业性质的演唱会上,未经许可的行使表演权构成侵权。第二,表演者与演出组织者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即是说艺人本人及其团队、演出组织者均有义务对授权进行核实,不能以“不知情”或“流程未走完”等理由而免责。第三,商业演出不是一种合理使用的免责场景。第四,侥幸心理、认知偏差、权利失衡等使得“翻唱侵权”成为顽疾。

另外,笔者认为,商演翻唱时,如果翻唱改编作品,还需要注意几点:第一,改编作品具有独创性。如果其不构成独创性表达,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改编作品,不受改编权约束。第二,获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时还应核实改编者能够提供原作品著作权人转授权许可,例如“允许该改编作品用于商业表演”的授权证明等。特别要注意,获得“改编权”不等于获得“表演权”。第三、从风险最低角度而言,即使改编者能够提供前述文件,仍然建议条件或时间允许情况下,向原作品著作权人就授权情况进行确认。避免前述“转授权”许可不完整或者存在重大瑕疵。

03  延展讨论 

一、假设同样的案件再次发生。

给原创作者的建议:

原创作者歌曲未经授权被他人用于商业表演,作者除了向表演者主张权利外,还可考虑直接向演出组织者(主办方)主张权利。

给表演者的建议:

表演者对是否授权的“不知情”抗辩,在法律上可能无效。第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条规定即是明确“取得许可”是表演者的直接义务,该义务不可转移。第二,著作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主观是否故意、是否存在过错,均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免除责任。

用更直白和朴素的语言说明上述法律问题:艺人很难以非故意、不知情等理由降低自己责任,艺人本人无法免责,依然要对舞台内容负法律责任。

二、表演的作品并不属于改编作品,而实际获得授权仅是改编作品的表演权,也可能涉嫌侵权。

特别是对有声读物的表演,容易触犯该红线。增加背景音乐、声效、使用独特的声线逐字朗读原书不属于改编。

维权不易,借此文希望起到微薄法律科普之力。

新闻及评论来源:

中国新闻网 新周刊 潇湘晨报 澎湃新闻 

@李荣浩 微博 

@单依纯 微博 

公众账号,渊律明辨,2026,https://mp.weixin.qq.com/s/TO0wQZOOTVRkTGVu3F-tWA?scene=1 

新浪音乐,爱地人,2013,https://ent.sina.com.cn/y/m/2013-10-17/11354025709.shtml 

豆瓣音乐,彳亍,2025,https://music.douban.com/review/17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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