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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浩演唱《路一直都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律如何界定?|吴向飞|陈奕迅|陈坤|搜索|版权

admin明星动态2026-03-305220

吃瓜简评:

## 李荣浩的"合理使用":在版权迷雾中寻找光明,在近年来的文化热议中,"李荣浩侵权"一词不断被提及,这场始于2026年3月的版权纠纷,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音乐行业授权链条的复杂性与法律盲区,事件的核心在于吴向飞指控李荣浩在2013年陈坤"行走的力量"公益音乐会上演唱《路一直都在》未获授权,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下界定。,### 一、公益性质下的"合理使用"边界,公益非盈利性的表演,按照《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实享有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只要表演行为本身不涉及间接营利,就无需向著作权人征得许可;二是即使存在间接营利,但只要表演行为本身没有直接收取报酬,也可视为合理使用。,李荣浩作为"行走的力量"公益音乐会的音乐总监,义务演出未收取商业报酬,且据公开信息,该项目确实没有涉及品牌赞助等间接营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李荣浩的演唱行为应被视为合理使用。,### 二、历史版权归属与责任主体的辨析,2013年版权的归属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典型的代理权纠纷,据业内惯例,当时《路一直都在》的版权归属应为环球音乐,而非词曲创作者吴向飞,吴向飞在2021年通过诉讼确权,这一变更在法律上是否能追溯到2013年的历史行为,成为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法律追溯效力问题需要谨慎处理,版权权利变更后是否能追溯到过去的行为,取决于当时的权利归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2013年时的授权符合法律要求,则2021年版权确权不会影响2013年行为的合法性。,在责任主体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演出组织者(如陈坤团队)负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义务,而不是演出参与者李荣浩,李荣浩作为受邀表演者,仅需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不需要深入核查主办方的授权链路。,### 三、行业反思:从混乱到规范的必由之路,当前音乐版权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授权链条不透明**:歌曲版权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包括词曲作者、唱片公司、代理机构等,歌手往往依赖主办方或相关协会统一处理授权,导致责任归属容易争议。,2. **公益演出规则模糊**:非盈利性表演的授权豁免标准缺乏细则,导致"是否需要词曲作者直接许可"存在分歧。,3. **维权需证据支撑**:吴向飞虽然主张"未经授权即侵权",但在被质疑后未能提供演出证据,可能面临诽谤风险;而李荣浩"用证据定责"的态度,凸显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四、合理使用,不侵权,综合来看,李荣浩演唱《路一直都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该行为符合公益非盈利性的表演标准,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的合理使用规定,历史版权归属明确,2013年的授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责任主体应为演出组织者,这一事件也暴露了音乐行业版权管理的深层问题:版权追溯效力不明确、公益表演授权标准不统一、多方权属协调机制缺失等。,未来的解决方向在于建立更加透明、标准化的授权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完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避免创作者与表演者之间的无谓争端,更好地维护版权价值。

李荣浩演唱《路一直都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核心需结合演出性质、历史版权归属及法律中的“合理使用”原则综合界定,这场始于2026年3月的版权争议,暴露了音乐行业授权链条的复杂性与法律盲区。

一、事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2026年3月29日,词作者吴向飞(陈奕迅《路一直都在》联合创作人)公开指控李荣浩曾在2013年陈坤发起的“行走的力量”公益音乐会上演唱该曲,未获其授权且未支付版权费,要求李荣浩道歉。李荣浩两度回应,要求吴向飞明确具体演出信息(年份、场次、演出性质),并承诺:“若最终责任人是我,一定公开赔偿道歉”。截至争议爆发当日,吴向飞未补充侵权证据,事件陷入僵局。

二、法律界定侵权的核心维度

1. 演出性质决定“合理使用”边界

公益非盈利性:据公开信息,涉事演出为陈坤“行走的力量”公益项目,无售票、无商业冠名,李荣浩以音乐总监身份义务演出未获报酬。

法律豁免条件: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且未向公众收费、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若该演出确无间接营利(如品牌赞助),则符合“合理使用”。

署名权例外:即使构成合理使用,表演者仍需指明作者姓名,否则侵犯人身权。

2. 历史版权归属与授权责任主体

代理权争议:2013年演出时,《路一直都在》词曲版权由环球音乐代理,吴向飞2021年才通过诉讼取回版权。依据行业惯例,当时授权对接主体应为环球音乐,而非词作者本人。

歌手责任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演出组织者(如音乐会主办方)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李荣浩作为受邀表演者,仅承担一般注意义务,无义务核查主办方授权链路。

3. 追溯效力的法律适用

吴向飞以2021年确权后的版权状态追溯2013年演出,缺乏法律依据。版权归属变更前的历史授权行为,若当时符合法律规定,不因权属变更而溯及既往认定为侵权。

三、行业启示:版权机制的反思

授权链条不透明:歌曲版权常涉及词曲作者、唱片公司、代理机构等多方,歌手依赖主办方或音著协统一处理授权,易引发责任归属争议。

公益演出规则模糊:非盈利性表演的授权豁免标准缺乏细则,导致“是否需词曲作者直接许可”存在分歧。

维权需证据支撑:吴向飞虽主张“未经授权即侵权”,但在被质疑后未提供演出证据,可能面临诽谤风险;而李荣浩要求“用证据定责”的态度,凸显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结论:侵权认定不成立,但暴露行业痼疾

综合现有信息,李荣浩演唱行为不构成侵权:公益性质符合合理使用,历史版权代理关系明确,且责任主体应为演出组织者。然而,争议折射出音乐行业版权管理的深层问题——历史授权追溯的合法性、公益演出的授权标准、多方权属的协调机制均需法律进一步细化。唯有建立透明、标准化的授权体系,方能避免创作者与表演者陷入无谓争端,真正捍卫版权价值。

(全文约9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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